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37號
ILDM,114,簡,637,202508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世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5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世杰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①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所載「材扁柏」更正為「殘
材扁柏」。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所載「南澳工作
站」更正為「宜蘭工作站」。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五
行所載「代管保單」更正為「代保管單」。④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增列「宜蘭縣政府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府農樹
字第1130003241B號公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
蘭分署一百十四年五月八日宜管字第1141310592號函暨所附
森林被害告訴書」、「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宜蘭工作
站取締侵佔國有漂流木案被害會勘記錄」、「林業及自然保
育署宜蘭分署林木利用材積及總售價計算表」、「宜蘭工作
站114年3月26日查獲民眾檢舉侵佔漂流木被害地點位置圖」
為證據。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一行所載「侵占漂流木
罪嫌」更正為「侵占漂流物罪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978號  被   告 魏世杰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世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分別於113年11月初,先後在宜蘭縣壯圍鄉T WD97座標329607,0000000、宜蘭縣員山鄉TWD97座標320194, 0000000,撿拾漂流木扁柏11枝、紅檜2枝及材扁柏7枝(材 積共1.047立方公尺)得手。未通報行政院農業林業及自 然保育署宜蘭分署,逕據為己有。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訴由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世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行政院農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宜蘭工 作站(下稱南澳工作站)技正林聖傑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代管保單、現場蒐證照片等在卷可查。此外並有行政院農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 書、宜蘭工作站贓木數量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考。被告 本件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木罪嫌。其所 犯二罪,請分論併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參考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