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妤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係哈斯布
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下稱哈斯布羅公司)依法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
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
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哈斯布羅公司同意或授權,
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再前開商標權人
所生產製造使用該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
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係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甲○○知悉上情,竟未詳加
確認所訂購供販售之附表所示商品確係經哈斯布羅公司合法
授權所製作,即基於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不確定故意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前某日起,在其位於宜蘭縣○○鄉○○○○
路000號之住處,連結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以「fang_yu
_ling」帳戶架設「喬媽烘焙包材」賣場,而刊登如附表所
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而陳列之。嗣
哈斯布羅公司之受委任人乙○○發現上情,出於蒐證之目的,
於113年5月29日17時46分許,以新臺幣(下同)350元(不
含運費45元)下標購買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甲○○寄
交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予乙○○,經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
上情。
二、案經哈斯布羅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
港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現之理念,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顯不可
信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之
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以蝦皮網站刊登販售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辯稱:我不知道那是仿冒商
標的商品,所以才在網路上販賣云云。惟查:
㈠被告自113年5月29日前某日起,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0
00號之住處,連結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以「fang_yu_li
ng」帳戶架設「喬媽烘焙包材」賣場,而刊登如附表所示仿
冒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而陳列之。嗣告訴
人哈斯布羅公司之受委任人乙○○於113年5月29日17時46分許
,以350元(不含運費45元)下標購買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經被告寄交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9
頁至第12頁、第57頁),並有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類似組群、商品頁面、照片(見偵卷第15頁至第
22-1頁)、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號00000000號(見
偵卷第69頁至第70頁)、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
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群組代碼2101號)(見偵卷第18頁)
、蝦皮購物商品頁面、訂單明細、繳款證明(見偵卷第60頁
至第62頁、第156頁至第165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7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709007E號
函檢附帳號資料(見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各1份、被告所
提供購入如附表所示商品等相關紀錄(見偵卷第58頁至第59
頁、第111頁至第155頁)、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見偵卷
第31頁、第36頁)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供述與事實
相符,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如附表所示商標係經哈斯布羅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且該等商標圖示、文字為該等商標權人
在國際及國內市場銷售商品時使用多年,復廣見於各類新聞
報導、電視節目、報章雜誌、網路或實體店面,不僅具有一
定知名度、商譽,而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稔,並有固定銷售
通路及相當之市場價格、商品品質,且觀被告販售如附表所
示之物商品頁面之賣場名稱為「《現貨出清》佩佩豬系列餅乾
壓模一組6個」,顯見被告對於上開商標有相當認識,是其
對如附表所示商標乃該等商標權人所有要無諉為不知之理。
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係品質粗糙、欠缺原廠授權包裝
及品牌授權資訊標示、商品來源不明等情,亦經鑑定人於前
開鑑定報告書中記載明確,顯見該等商品之外觀非但不具備
合格、正版商品應有之標示(籤)、包裝、吊牌,且材質、
樣式亦有巨大差異;佐以被告所提出其購買如附表所示仿冒
商標商品之相關資料(見偵卷第58頁至第59頁),可見被告
購買一組6個餅乾壓模之價格僅為人民幣48元,若以兌換新
臺幣之匯率約為1:4.5約略計算,是被告購入一組6個壓模
價格僅為216元,則一個餅乾壓模之價格僅為36元(計算式
:216元÷6=36元),顯與市價不符,則被告自該等商品之外
觀、價格當可判斷其來源並非合法,應屬仿冒品無疑。況以
被告之年紀、智識及社會經驗,加上現今網路資訊發達,被
告僅需在網路上稍加搜尋,即可輕易查悉同類、同等級商品
之合理市場價格,故被告購入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價格,對照
市面上合格、正版商品之售價,顯然有所差距,足徵被告即
係知悉其所販售之商品並非真品,否則當無可能以低價出售
該等扣案商品;遑論被告既未與該等商標權人有商業合作或
掌握特殊管道、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焉能得以相當低廉之價
格,即每件36元購入該等商品?若謂被告對該等扣案商品均
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一事,毫無懷疑,實難置信。基上所
述,被告涉有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犯行,堪可認定。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
㈠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
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
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告訴代理人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時
,其之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
前揭說明,自不能論以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復因商標法第97條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未遂之行為,則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後
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構成商標法第97條後段明知為仿冒
品,透過網路方式販賣罪,尚有未合,惟該罪與透過網路方
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同一條之罪,自毋
庸變更起訴法條,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就上開事實攻擊、
防禦,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㈢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
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
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自113年5月29日前某日起至113年5月29日17時46
分告訴代理人乙○○購買商品時止,在蝦皮拍賣網站持續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
以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輕忽商標專用權人花費大量金錢所建立之商品形
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牟利,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
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之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從無前科,遭查獲仿冒商標商品
之數量僅1件,數量非鉅,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
,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從事烘焙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23元(即被告自蝦皮網站實際取得之金額 ,見偵卷第62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所侵害商標之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佩佩豬餅乾模具 1組(6個) 哈斯布羅公司 00000000號/115年6月15日 煎鍋、陶瓷製容器及類似組群2101之製西點模子、烹調用模子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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