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06號
ILDM,114,易,50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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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9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雍盛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2月15日19時14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號前,
持鑰匙刮損告訴人劉家瑋所有、臨停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外殼烤漆,進而減損該部車輛之保護、美
觀,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54條前段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
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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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