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陳妍秀
被 告 姜愛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