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61號
ILDM,114,交附民,6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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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劉曉菁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被 告 趙忠義
上列被告趙忠義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
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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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