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霖
王柏閎
李仁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案被告乙○○、甲○○、丙○○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
13年2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
等人嗣否認犯行,並聲請調查證據,因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原因,爰撤銷前開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