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葉俊佑
代 理 人 謝瑋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怡蓁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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