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97號
SLDV,114,除,397,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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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葉俊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怡蓁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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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