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陳錦隆
代 理 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90-ND-0000216-2 1,000股 90-ND-0000217-4 1,000股 90-ND-0000218-6 1,000股 90-ND-0000219-8 1,000股 90-ND-0000220-4 1,000股 94-ND-0000321 1,000股 94-ND-0000322 1,000股 94-NX-0000001 4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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