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王雯儀(即王啟敏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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