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94號
SLDV,114,重訴,94,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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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何祥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芯建設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
限公司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0萬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4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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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