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35號
SLDV,114,輔宣,3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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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人 林心怡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A02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失智症難以
處理事務,爰依法聲請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輔助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
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
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振興
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
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點呼其姓名、現
在何處等,相對人可以說自己姓名、認得在場人、知道在何
處、正確日期及回答簡單數學加減等情,此有本院114年6月
12日非訟事件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並參酌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楊逸鴻所為之精神鑑定
結論略以:相對人專心注意尚佳、態度略防衛、活動量適中
、對一般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有障礙、有贅述、虛談現象、
無法具體陳述事情、思考邏輯推理能力有障礙、對現實事務
理解、判斷能力、計算能力有部分障礙、對地方定向感、短
期及長期記憶有障礙、抽象思考能力尚佳、大腦皮質之高等
功能有部分障礙、具個人健康照顧能力、具部分生活、交通
、社會功能、財經理解能力,但不具完全獨立生活能力,因
輕度老年失智症及阿茲海默症,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受
意思表示之能力、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目前不具完全管理財產能力等語,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可佐(
見本院卷第81至87頁),足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已顯有不足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
,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選定輔助人部分:
 ㈠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⒉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⒊輔助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⒋法人為輔助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
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應受輔助宣告,
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
 ㈡本件相對人既經為輔助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優先考量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對
其生活習慣及病症有相當了解,相對人亦表示:同意由聲請
人協助處理事務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在卷可證,可知兩
造間有良好之信賴及情感關係,審酌相對人最近親屬為子女
2人,其等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親屬會
議同意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7頁)可參,爰選定聲請人擔任
輔助人,以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備註:
民法第15條之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1項第1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1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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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