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6、60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9 月10日、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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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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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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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呂林有限公司呂林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94年5月10日 │13,900元 │AA三七0一二六│ │
│1 │琴 │安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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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駿企業社張菀庭 │新竹商業銀行莊敬分│94年4月30日 │80,800元 │GG一一一四0六│ │
│2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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