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梵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向鵬
訴訟代理人 張沛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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