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78號
SLDV,114,訴,1278,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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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 告 謝欣瑩

被 告 王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案件審理中。又本件被告是否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相關,且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
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及參酌兩造均
認為本件事實認定部分,涉及刑事判決認定,為本件之前提問
題,且兩造均同意本件於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是本院
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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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