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黃良琴即許安邦之繼承人
許瀚升即許安邦之繼承人
許芷琳即許安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5時宣
判,茲因法官遷調,且提早宣判並無不利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8月27日下午5時,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