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5號
SLDV,114,補,765,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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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徐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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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