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陳宜貞
黃彥仁
陳逸龍
邱偉德
董祐任
邱舒姍
羅宜宜
張碧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展、洪郁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陳宜貞
、黃彥仁、陳逸龍、邱偉德、董祐任、邱舒姍、羅宜宜、張碧霞
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各新臺幣(下同)130萬元、50萬元、50
萬元、30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0萬元,上開原告
請求金額合計為760萬元(計算式:1,300,000+500,000+500,000
+3,000,000+100,000+100,000+100,000+2,000,000=7,600,000)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