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游凱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啓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請求被告於社
區公告欄與社群公開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