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26號
SLDV,114,補,102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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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裕太陳邱灘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萬6,116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給付
原告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551萬1,443元,及
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裕太、陳
邱灘應連帶給付朕荃科技有限公司16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裕太、陳
邱灘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炳睿16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經核聲明㈠、㈡及㈢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551
萬1,443元、165萬元及165萬元;聲明㈠、㈡及㈢之後段均為針
對起訴後遲延利息之附帶請求,即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1萬1,443元(計算式:1,551萬1,443
元+165萬元+165萬元=1,881萬1,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萬6,11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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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