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呂威興即呂興強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萬元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助字第一
0一五六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補
字第一0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
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停止
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
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強制
執行。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
,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
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
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
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
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
,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
第3131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向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南地
院囑託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015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相對人聲請執行聲請人在新臺幣
(下同)693,000元,及自94年11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下稱系爭債
權),惟聲請人否認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債權存
在。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系爭執行事件一但執行,勢難回復原狀,惟此爰聲請准予
提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執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臺南地院囑託本院以系爭執
行事件受理。而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017號受理在案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本院114年度補
字第1017卷宗查明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明願供擔保
,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應予准許。
四、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
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
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
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
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要旨參照)。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本金為693,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計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日(即114年8月1日
)前一日之利息2,616,16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債權額為3,309,160元【計算式:693,000元
+2,616,160元=3,309,160元】,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應為3,309,160
元,應以此金額估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所將遭
受之損害。復審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第三
審案件,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6年(參照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2
年、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6個月、民事通常程序第三
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6月),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期間所受之
損害,經計算為992,748元【計算式:3,309,160元×5%×6年=
992,7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綜合考量相對人因停
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前述損害,及前揭訴訟事件移審、送卷等
程序上所需時間等一切情形,認本件停止執行聲請應供擔保
之金額以10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附表:(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69萬3,000元 94年11月25日 110年7月19日 (15+237/365) 20% 216萬8,995元 2 利息 69萬3,000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7月31日 (4+12/365) 16% 44萬7,165元 小計 261萬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