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97號
SLDV,114,監宣,197,202508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A1

代 理 人 林衍鋒律師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陳冠鳴律師
相 對 人 A002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A0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
登記。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A002之子,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
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輔宣字第6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伊為監護人。緣聲請人之父即受監護人配
偶A03與案外人A04經鈞院105年度司他調字第804號調解成立
,A04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A03以設定抵押權擔保其對
A03之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債務。嗣A03於113年5月31日死
亡,繼承人為相對人及子女即聲請人、A05、A06,茲因A04
已清償250萬元債務完畢,A03之繼承人即有塗銷上開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義務。兩造及A05、A06乃共同向新北市汐
止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上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詎料新北市
汐止地政事務所竟以114年3月28日汐補字000150號補正通知
書通知聲請人,意旨略謂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
第110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之規定,其申請塗銷上開抵
押權設定須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為此聲請鈞院裁定許
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申請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他調字第8
04號調解筆錄影本、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60號裁定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債務清償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
書、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輔宣字第60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
衡酌上情認聲請人所聲請之代理相對人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
定登記係因案外人A04已清償250萬元之債務,若相對人因受
監護宣告致未能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恐A04將訴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而涉訟,為避免因此致生不利相對人之情
事,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姿嫻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 1. 汐止區中正段0000地號土地 75 5分之1 A04 A002A1、A05、A06 250萬元 2. 汐止區中正段0000地號土地 2 5分之1 A04 A002A1、A05、A06 250萬元 3. 汐止區中正段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57.08 1分之1 A04 A002A1、A05、A06 250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