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47號
SLDV,114,消債聲,47,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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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江文傑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文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
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
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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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