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秀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
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