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39號
SLDV,114,消債聲,39,202508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洪智卿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智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
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
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