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49號
SLDV,114,消債清,149,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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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
債 務 人 羅浩瑋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貳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225元【(4+1)×43×1
5-1,000=2,22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⒉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2年6月17日至
114年6月16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
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
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
等)。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⒎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⒏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羅瑞勝沈雅君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羅瑞勝沈雅君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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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