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劉力中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另加計
本件清算程序預估之拍賣費用、管理人報酬等必要費用35,000元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39,160元(計算式:(5+1)×43×20+35,000-1,000=39
,16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