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彭成國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00○00號0樓
代 理 人 陳盈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債務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加
計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4
0元(計算式:(3+1)×43×20+1,000=4,440),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