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4年度,28號
SLDV,114,家調裁,28,202508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相對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非相對人A03自聲請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戶籍登記之女
,因其已與生父甲○○進行DNA親子鑑定,鑑定報告明確顯示A
02與甲○○具有親子血緣關係,進而證明A02與聲請人間並無
親子關係,為辦理戶政更正程序,爰依法向鈞院提起本件聲
請等語,並聲明:⑴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不具親子關係
。⑵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A02、A03等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無意見,並合意
由法院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
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
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
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
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
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
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A02非相對人A03自其受胎所生之
婚生女,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因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
,自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惟相對人等對於聲請人提起
否認子女之訴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並無爭執,且於調解
時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卷第51頁114年6月12日
訊問筆錄),是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四、次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
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
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
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
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
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
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A03於76年5月59日結婚,嗣相
對人A03在00年00月00日生下相對人A02,雖依法應推定為聲
請人之婚生子女,但相對人A02實非相對人A03自聲請人受胎
所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三軍總醫院民眾診療
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第15、21、25、
27頁),並為相對人等所不爭,且據相對人A02提出之三軍
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親子鑑定報告書結論略以:「依
ABO血型、23組體染色體STR DNA位點之分析結果,實務上
證明:⑴『甲○○』是『A02』的親生父親。⑵『A03』是『A02』的親生
母親。」(見第43頁),可見相對人A02確非相對人A03自聲
請人受胎所生,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綜上,相
對人A02依法固推定為聲請人之婚生女,但相對人A02確非相
對人A03自聲請人受胎所生之事實,已如前述,從而,聲請
人於114年5月間知悉上情並於同年5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
未逾上開法定期間,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