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