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16號
SLDV,114,家補,61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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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16號
原 告 簡○○ 地址保密
被 告 簡○○



簡○○

簡○○

簡○○


上列原告對被告簡○○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
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 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 之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例如不動產應標明地號 或建號,車輛應標明車牌號碼、請求賠償應列明對象及金額 ),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倘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 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 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復未陳明其 得為此請求之法律依據或主張,即與前揭規定不符,爰命原 告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訴之聲明尚不明確,致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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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