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0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蕭尹茜律師
被 告 A02
A03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4,764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依原告起訴主
張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2萬8,739元(見本院卷
第15頁),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2萬8,739元,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應徵裁判費18萬4,764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 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