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81號
SLDV,114,家補,58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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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81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A02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4,866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
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
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
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原告應繼分為
1/4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依卷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89萬4,298元(計算
式:31,465,517+402,238+26,543,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萬3,575元(計算式:31,8
94,298×1/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
裁判費9萬4,866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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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