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64號
SLDV,114,家補,564,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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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64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C01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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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