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34號
SLDV,114,家補,534,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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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A01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2
共同代理人 高立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A01、A02與相對人A04等4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
請人等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聲明第一項聲請人A01請求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
聲明第二項聲請人A02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1,5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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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