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54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李福雄
之遺產,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1,604,2
40元、房屋價值714,000元及存款、投資等部分為1,935,99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54,232元,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155,9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54,9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