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91號
SLDV,114,家補,39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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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高文龍
高森財
被 告 高成益
上列原告高文龍高森財與被告高成益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
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等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高文炳之代筆遺囑無效,原告等前開
請求於起訴時所受之利益為系爭遺囑無效與系爭遺囑有效時,
原告等可繼承遺產之差額即新臺幣(下同)462,385元,應徵
裁判費6,310元。
㈡原告等追加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予全體繼承人,此部分應徵
裁判費1,5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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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