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 ,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4年度催字第496 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 國94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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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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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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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鎮金企業社曹淑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4年4月15日 │128,000元 │AQ0000000 │ │
│1 │ │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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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