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41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春成即順展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春成即順展企業社所簽
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22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