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415號
SLDV,114,司票,16415,202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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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41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春成順展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春成順展企業社所簽
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22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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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