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真真即嘉承印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56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9月23日 200,000元 63,324元 114年3月23日 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