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622號
SLDV,114,司票,15622,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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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真真嘉承印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56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9月23日 200,000元 63,324元 114年3月23日 1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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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