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5955號
SLDV,114,司執,8595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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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9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孫景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 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係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 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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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