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5001號
SLDV,114,司執,85001,202508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0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孟凌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1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葉圻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 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0年2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 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