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0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孟凌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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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葉圻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 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0年2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 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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