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86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
代 理 人 陳英琪
顏方瑀
債 務 人 吳中平即吳懿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 限公司及興叡清潔施作工程社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新北市五股區、南投縣,是本 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