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4731號
SLDV,114,司執,8473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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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73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段淳鋒即段硯中即段立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投保及郵局資料後執行 ,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 住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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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