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34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鄭添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並無 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屏東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 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