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3452號
SLDV,114,司執,83452,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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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4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林伯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 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查債務人係住於桃園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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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