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2291號
SLDV,114,司執,8229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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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291號
債 權 人 鄭洧騏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債 務 人 謝先修

債 務 人 林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皇家布業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並聲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 查詢債務人之存款資料、勞保加保資料等併為強制執行。惟 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 000號2樓,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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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