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賴勇志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楊清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新光人 壽及南山人壽址分別設臺北市中正區及信義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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