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吳麗嬌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 及查所得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 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 人係住於新北市三峽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參,非屬本院管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