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李芳儀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查詢債務人 李芳儀投保資料,故現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 李芳儀居住於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 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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